活動公告

2019-12-27

船舶法第9條規定,中 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明書、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、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,不得航行。
另船舶法第93條規定,違反第9條者將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、船長、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心臺幣6仟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命其限期改善。
管理單位 : 交通部航港局
承辦人 : 李俊昌
電話 : 02-89788095 傳真 : 02-27018463
信箱 : ccli05@motcmpb.gov.tw